2011年6月7日浉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口头协议引起的债权纠纷案件。
2008年陈某经介绍认识被告马某,双方认识后,就被告承建信阳黑猪养殖场厂房前期工程事宜在饭桌上达成口头协议:包工不包料,按平方计算,总工程40000余元。陈某将猪场建成后交给被告马某,因被告当时给付资金困难,于2008年11月30日打下建工程款34200元的欠条。此后,原告陈某无数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不予给付。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查明事实认为,口头协议也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施工的工程双方已经结算,有被告马某出具欠条为凭。被告应依结算支付工程款,被告未履行其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有要求被告支付因延期付款的利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令被告马某向原告陈某支付工程款34200元,并承担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