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稻田用水,被告人刘永(化名)与本族兄弟刘某某发生争执,一拳将刘某某打成轻,在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2万元后,7月2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永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20日,被告人刘永因抽水灌溉稻田而与本组同族兄弟刘某某发生争执,后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刘永用拳头殴打受害人刘某某腰部,致其第2、3、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后经法医鉴定,刘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刘永赔偿了受害人刘某某经济损失20000元,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表示不再追究刘永的法律责任。
法院经审后认为,被告人刘永因琐事与受害人发生纷纷后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到案,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