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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发布时间:2011-08-01 09:17:42


    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同居期间又与他人结婚登记的纠纷案件,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重婚罪名不成立。

    李某是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2009年7月19日,经人介绍与王某相识,两人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且开始同居,2009年8月,王某在同居期间不慎怀孕,2010年5月产下一子。同居期间,由于公司经常派李某到外地出差,在出差期间,李某认识了一位外地女孩,并且两人开始秘密交往,很快坠入爱河并且办理了结婚登记。2011年5月6日,李某准备举行结婚仪式的时候,王某以李某犯有重婚罪,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李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规定,合法婚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登记结婚;另一种是法定事实婚姻。满足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以下要件: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本案中,李某与王某虽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子,但是他们二人是在2009年才开始共同生活,而不是在1994年之前同居的,因此他们的关系并非是合法婚姻,其关系是不受法律所保护,遂法院判决李某不构成重婚罪。

责任编辑:王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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