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恋爱分手后一方向另一方索要青春损失费的民事纠纷一案。
贾某和陈某在恋爱期间,经常为了一些小事发生争吵,并且贾某发现,自己和陈某在性格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于是在2010年12月向陈某提出了分手,但是让贾某万万想不到的是,陈某得知贾某要分手的消息以后,情绪非常激动,不但经常去贾某的单位和家里闹,而且还扬言如果贾某和自己分手,陈某就去自杀。2011年1月1日,贾某去陈某家中再次进行协商,陈某见贾某分手的心意已决,就要求贾某写一张10万元的欠条作为对自己青春损失费的补偿,贾某被逼无奈,只好向陈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陈某人民币十万元整,2011年5月1日付清”。2011年5月1日,陈某手拿欠条到贾某家中要钱未果后,于2011年5月9号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所签订的关于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其中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就不适用《合同法》。本案中,一方面,贾某所出具的欠条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另一方面,该精神损失费具有身份关系的特性,因而不是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遂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