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六月的一天夜里11时许,一外地司机唐某驾驶安某所有的小型客车行驶至浉河区某学校门前时,由于疲劳驾驶将横过马路的付某撞伤,后付某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左顶叶脑挫裂伤、身体多处骨折、软组织受伤,住院两个多月,花去医疗费近5万元,出院医嘱全休四个月。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书,唐某负主要责任,付某负次要责任。经鉴定部门鉴定,付某身体多处骨折,鉴定有8级、9级、10级伤残,原告付某于今年5月份要求车主、司机及保险公司共同赔偿37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信阳市公安交警部门在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客观、公正,对本次事故责任所作的结论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安某的车辆将原告撞伤致残,其作为车主依法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唐某作为肇事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与被告安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的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人,依法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首先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付某的损失本院依法确认为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9万余元。
此款由保险公司限期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2万元,余款7万余元,由车主按80%比例承担,司机唐某与车主安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