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儿子盗窃,母亲销赃的窝藏、销售赃物一案。
家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的王某生于1998年8月26日,因长期迷恋网络游戏,开销巨大而又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因此伙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经查,王某从2011年2月—5月间,共盗窃财物价值共计20000多元。王某的母亲赵某明知是儿子盗窃得来的物品,天真的认为儿子还小,盗窃他人财物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不但不对儿子进行说服教育,反而将儿子盗窃得来的财物销售给他人。2011年6月10日,王某在盗窃的过程中被人抓获,因王某未满16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将其劳动教养,而赵某则被信阳市浉河区检察院以涉嫌窝藏、销售赃物罪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窝藏、销售赃物罪”。本案中,由于王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未满16周岁,因而对其实施的盗窃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王某的犯罪所得仍然属于赃物,而赵某在明知儿子盗窃他人财物的情况下,仍然为其窝藏、销售赃物,法院遂作出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窝藏、销售赃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