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通过监督调解协议的履行,打消当事人的思想顾虑,最终促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并得以履行,双方矛盾得以冰释。
冯某、刘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刘某到信阳市务工,冯某在家。后冯某怀疑刘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遂到信阳市寻找证据,其向信阳市当地派出所报案,查得刘某与另一女子有同居关系。刘某起诉到法院请求与冯某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原审法院判决后,双方均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审理过程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冯某、刘某对离婚没有异议,而对于在家乡的房屋,双方产生分歧。考虑到刘某在婚姻中存在过错,冯某在离婚后无处居住,虽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等证件载明的是刘某的父亲,但房屋是在刘某、冯某婚后所建,故而双方所争议的房屋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案件承办人员分别对刘某、冯某做调解工作,最终双方达成了一个意向。房屋给冯某,冯某支付给刘某10万元。
然而,冯某、刘某之间互不信任,都担心对方不完全履行调解协议。发现了当事人的顾虑,民二庭再次组织冯某、刘某进行协商,为了打消当事人的顾虑,民二庭建议冯某将10万元款、刘某将房屋过户的相关证件交法院保管,待到冯某将房屋过户后,法院将10万元款交给刘某。最终冯某、刘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得以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