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二庭针对两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并案调解,根据案件事实,向当事人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最终,当事人之间达成互谅,上诉人撤回了上诉。
吴某在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彭某、任某人身损害,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了认定和划分,吴某、彭某负同等责任,任某不负责任。因双方当事人就人身损害赔偿部分在交警部门未能达成协议。彭某、任某遂分别以吴某为被告起诉到光山县人民法院,光山县人民法院判决后,吴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民二庭在审理吴某、彭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吴某将事情的发生及对原审法院判决的异议陈述了一遍,并称其与任某的案件由民二庭另一法官承办。考虑到彭某实际上也是责任的承担着,但就本案进行调解,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也不能得到彻底的解决。民二庭的负责人决定将二案并案调解。案件的承办人同日当即将二案的当事人召集到一起,就本案进行调解,当事人经协商,自愿就责任承担部分进行调解,吴某就该二案向法院递交了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两个案件得到圆满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