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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借打手机为名,获取被害人手机后逃跑该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1-07-12 17:26:22


    近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被告人以借打电话为名,夺取被害人手机逃跑的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何某犯抢夺罪。

    2011年5月13日下午5时,家住信阳市浉河区的刘某前往火车站购票,在购票期间,一位年龄在23岁左右,操外地口音的何某以钱包丢失为由,向刘某借打手机向家中求救,刘某见何某心急如焚,于是就将自己价值4000多元的手机借给何某,何某接过电话以后趁机逃跑,刘某追赶未果,向信阳市浉河区公安局报案,2011年5月26日,被告人何某被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何某以借打电话为名,骗取被害人的手机以后,趁其不意突然逃跑,其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故法院判决为抢夺罪。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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