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县法院以被告人程延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0年12月15日,汪万国驾驶小型客车与程延孝驾驶货车相撞,造成汪在内四人死亡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大量做工作,被告人程延孝自愿在保险公司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的基础上,再补偿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0万元。
新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延孝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导致小型客车驾驶人汪万国及乘坐人张国之、王贵明、高万齐死亡,刘立志受伤,两车受损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
鉴于被告人程延孝在肇事后能坦白认罪,并自愿补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20万元,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