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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县法院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力度

  发布时间:2011-07-12 16:35:31


    近年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呈上升趋势,在审判过程中怎样做好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实现案结事了,减轻判决后的执行压力,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是摆在我们刑事审判工作者面前的一道难题。

    新县法院审理赵波故意伤害一案,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到法院两次开庭始终不认罪,且气焰嚣张。承办法官接案后,仔细阅卷,认真合议认为,此案可以定案。如果一判了之,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赔偿,被告人也是心服口不服。这样案结了,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矛盾。主审法官没有放弃调解,两次将被告人提出,从法律、道理、人情 、道德、良心、良知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说理教育。被告人终于被感化,泪流满面的说“这起伤害案是我做的,原以为我死不认账,法律拿我也没办法。但你们的说服教育,使我认识到我也是为人子、为人父的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起责任。我认罪伏法,愿意赔偿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但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被告表示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0000元,并书面表示悔过;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此也表示谅解,书面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新县法院为从根本上解决纠纷,实现案结事了,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时,坚持全面调解,通过坚持三项措施使得该院自2008年以来刑事附带民事调撤率达到98%以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是庭前调解规律化。庭前调解是化解被害人和被告人之间矛盾的最有效途径之一,新县法院坚持在每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立案后,进行庭前调解规律化。首先要吃透案情,弄清楚纠纷发生的原因以及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结果,这是做好案件调解工作的基本前提。在案件受理后,要先安抚被害人的情绪,了解被害人对赔偿的要求。在向被告人送达起诉书和附带民事诉状时,尽可能地做其工作,向其讲明法律规定,针对被告人希望少赔与轻判兼顾的矛盾心理,指导被告人和被害人换位思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由于被羁押在案,往往不方便亲自参与庭前调解。对此,我们还要做好被告人的家属工作,向他们讲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与刑事部分从轻处罚的关系,提高其赔偿积极性,促成双方和解并尽量当场兑现赔偿金额。     

    二是庭中调解多样化。对于庭前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在审理过程中,为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要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针对被告人及其亲属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要采取合力式调解。即多方动员,由主审法官出面找被告人的亲朋好友,动员大家都伸出友爱之手,凑一点钱让被害人的赔偿得到实现。针对共同犯罪案件,要全面了解所有被告人的各种情况,对那些条件好的家庭予以劝导,使其能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从而有利于全案的处理,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只着重于调解协议的达成而忽略协议能否兑现,有可能会使调解协议成为一纸空文,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为此,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还应采取各种方式以保证协议的兑现。在协议实在不能一次性兑现的情况下,采取协议先部分履行的方式或以第三人担保协议履行的方式以确保被害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三是庭后调解灵活化。对于庭审中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庭审后,不要放弃,要继续一如继往地坚持调解工作不放松,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对那些有能力赔偿,双方却没有在前两阶段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要进行案例展示,采取拉近双方差距的调解法、背靠背调解法,促成双方当事人的妥协,以求最后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当事人聘请有律师的,在调解时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因为律师跟当事人交往较多,一般情况下对律师比较信任。因此,我们要把对案件的一些想法适度地传递给律师,通过律师做工作促使双方意见趋于一致,以期达到调解之目的。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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