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某、徐某、李某某、熊某某四名被告人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熊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并责令被告人李某、徐某、李某某将其所盗窃的财物退还给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5月间,被告人李某、徐某、李某某相互结伙或伙同他人,先后在潢川县双柳树镇、白店乡,商城县汪桥镇,北京动物园门口等地以翻墙入户、铁钳剪锁、钢筋撬门等方式作案十一起,盗窃总金额达十一万多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徐某盗窃的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李某某盗窃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熊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李某、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认罪态度均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四名被告人均服判,未提出上诉,法院已将四名被告人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