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要求用被告死亡赔偿金来偿还其生前所欠借款,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9年3月28日,家住信阳市浉河区的何某因生意需要向李某借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年,利息为1分。2011年3月28日,李某到何某家要求偿还欠款得知,2011年3月1日,何某因车祸意外身亡,获得死亡赔偿金20万元。李某要求何某的妻子贾某用何某死亡赔偿金来偿还欠款,遭到拒绝以后,向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死亡赔偿金的获赔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是死者个人的遗产,结合本案,死者何某生前所付的债务只能用死者何某生前遗留的财产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贾某来偿还,因此,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用何某的死亡赔偿金来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