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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狱月余拦车抢劫 不思悔改获重刑

  发布时间:2011-07-12 10:47:55


    被告人黄某三年前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被潢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6月29日刑满释放。本应痛改前非、从新做人的黄某出狱后月余便在潢川县城关闹市大肆抢劫,犯下更严重的罪刑。近日,黄某被潢川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某出狱后,不思悔改,仅于月余后的2010年8月18日,便在潢川县城关大肆作案,持铁棍、刀在潢川城关汽车站、草湖路、李夹空等地强行拦乘他人车辆,采取暴力、胁迫方法先后抢劫杨某等九人,抢劫现金8350元。归案后,被告人黄某拒不认罪,经被害人及证人指认,潢川县法院认定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且刑满释放后不久即实施犯罪,主观恶性较强,依法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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