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一起因货车撞倒行人致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去年8月份的一天上午,既是司机又是车主的易某驾驶自卸货车行驶至国道107线信阳某路段时与骑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冯某发生相撞,造成车辆有损,冯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书认定,易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负次要责任。冯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后又转入外地医院治疗,两家医院共住院150多天,花费15万余元。冯某伤残为九级伤残,并购买轮椅一台。出院后,冯某起诉易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共同赔偿30万余元。
浉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易某驾驶车辆致原告冯某受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责任限额内依法承担理赔责任。根据责任认定划分与原告伤残等级及住院合理花费情况等综合因素,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冯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2万元,下余医疗费用14万余元,由车主及保险公司按主次责任及商业险的责任限额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