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0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依法判处被告贾某及其前妻张某共同承担他们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30000元。
2008年12月2日,被告贾某以做生意为由,向其好友董某借款3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两年。2010年12月2日借款期限届满以后,原告董某多次催要未果后,发现被告贾某下落不明。2010年12月27日,董某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贾某和其妻子张某共同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张某辩称,早在2010年10月12日他们二人就已经离婚,并且该欠款是贾某以个人名义所借,应该属于贾某个人债务,张某不应该偿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贾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向原告董某借款,虽然是贾某以个人名义所借,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仍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尽管被告贾某与其妻子已经离婚,并且双方自行协商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但是被告双方仍然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判决被告双方共同偿还所欠原告借款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