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子女不赡养老人的纠纷案件,法庭判决原告的儿子每月支付老人赡养费400元。
原告何某是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人,其丈夫早逝以后,自己把孩子拉扯长大,2010年10月1日,何某的儿子李某结婚,婚后李某对母亲何某不但不履行赡养义务,反而将母亲赶出家门,经常打骂母亲。何某对孩子的行为伤心至极,于是2011年3月22日将儿子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儿子赡养母亲是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而被告不但不履行自己的赡养义务,反而经常打骂母亲,这种行为严重背离了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并且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法院当庭作出判决,要求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何某生活费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