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小孩在居住小区的鱼池内溺水身亡,家长要求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5月10日晚9时许,李某外出回家,在经过自家居住小区的鱼池时,听见鱼池内有小孩的呼叫声,李某由于酒后神智不清,并没有下水救人,回家以后发现自家小孩不在,随即外出寻找,找自该小区鱼池时,发现其孩子已经溺水死亡。2011年5月15日,李某将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责任共计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该小区内的水池虽然归该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但是物业管理公司在水池的设施设置、管理上面并不存在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疏于对孩子的管理,在此次事故中存在明显的过错,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