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前个人房产婚后增值,在离婚的时候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最后法院判决,该增值部分应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007年6月6日,曾某花费18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浉河区某小区的住房一套,2009年8月26日,曾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一直共同居住在曾某购买的这套商品房内,2010年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火爆,曾某的这套住房已经升值到了58万元。2011年1月,曾某和马某协议离婚,但是两人在该套财产的分割问题上出现了争议,马某认为该套房产增值的40万元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应该有权利分割,曾某认为该房产属于个人婚前房产,马某无权分割增值部分。最后,马某将曾某诉之法院,要求分割该套房产的增值部分。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曾某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应该属于个人财产,并且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增值,该增值部分并非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后法院判决,马某无权分割该房产增值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