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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的调研报告

---以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为例

  发布时间:2011-07-01 09:44:45


   【摘要】交通事故案件,近年来呈逐渐上升趋势,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笔者通过对该院三年来,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分析试图发现该类案件共性问题,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交通事故;特点;问题;建议

    一、案件的特点

   (一)交通事故犯罪案件特点

    1、交通事故犯罪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08年受理交通事故犯罪案件3件,2009年受理交通事故犯罪案件5件,2010年受理交通事故犯罪案件9件。2008年—2010年交通事故犯罪案件在刑事类案件中所占比例为4%左右。

    2、从犯罪主体上来看,交通事故者以个体业主、农民为主。交通事故案件被判刑的被告人中,涉及农民、个体私营主占67%。

    3、从量刑上来看,交通事故犯罪大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中90%以上因能够积极主动履行赔偿责任而被判缓刑。

    4、从赔付情况和结案方式特点上来看,87%左右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能够较好的履行赔偿责任,赔付率高于一般民事赔偿案件。

   (二)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特点

    1、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交通事故案件在各类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增大。近三年来,受理的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分别为38件、46件和53件,案件有增无减。

    2、案件标的额高。由于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中对受害人必要的营养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作了明确规定,且赔偿标准也有所提高,当事提起民事诉讼后,往往请求高额的营养费、后续治疗费及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标的普遍提高。大部分案件标的少则几万元以上,多则十几万。

    3、诉讼主体复杂、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第一,管理方面因素。目前机动车交易管理方面尚不够严格、规范。不够规范的管理致使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责任主体涉及到多人。例如,登记的车主、实际的车主、借用人、承租人、雇用人等。责任主体的多元化使得法律文书送达困难。第二,当事人方面因素。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的被告,无力或不愿承担高额的民事赔偿责任而举家外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客观上造成了法律文书的送达困难。法律文书送达困难客观上延长了办案周期,使受害人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

    4、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大量增加。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扣留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的、期间受到了严格限制。当事人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获得相应赔偿,往往选择财产保全申请。这样以来使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大量增加。

    二、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一)责任主体认定困难。在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中,责任主体涉及到多人,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只有分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和实际支配人之间存在的各种法律关系,确定赔偿责任主体,才能据以确定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作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车主,往往存在着车辆挂着、承包、租赁、借用、雇佣等关系,出现实际车主与名义车主不一致的情况,或者存在多个车主责任承担的情况,涉及的主体众多,责任划分困难。

   (二)申请财产保全不及时。《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交警部门扣车的目的是鉴定、检验,而不是为了保证赔偿责任的实现,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要发还当事人。车辆本身的价值很大,它是日后生效判决文书得以顺利执行的保障。然而,有的当事人法律知识缺乏,没有能及时的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等到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交警部门已经将车辆放行,法院再采取保全措施非常困难,有时甚至要远赴外省查封、扣押车辆工作量大且十分被动。因诉讼保全不及时,受害人常常不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赔偿,有时几乎得不到赔偿。

   (三)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赔偿数额悬殊较大。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引起争议。首先,两种不同的赔偿标准数额悬殊较大,出现“同命不同价、同伤不同赔”的现象,以致引起农村居民的强烈不满。其次,认定农村、城市居民时是以户籍登记为依据还是以经常居住地为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在具体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侵害后,同样的权益不能得到平等的保护。例如,有的农民工外出到城市打工超过一年或在城镇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平均标准,但在遭受到侵害后,却不能城镇居民受到同样的保护和赔偿。

    三、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建议

   (一)完善立法工作,统一执法尺度。建议立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配套规定,对当前在审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遇到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一方减轻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及赔偿限额、受害人救助基金和保险公司责任追偿、赔偿数额不统一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保证司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建立有效协作机制,积极做好交通事故后善后处理工作。要建立公安、司法、保险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机制。淮滨县人民法院的具体做法是,开通“庭长热线”,将法院各人民法庭和民一、民二庭的办公电话以及庭长手机号码留给事故处理中队,方便当事人在事故处理阶段即可得到法律帮助,与交警部门共同提醒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可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或在起诉后申请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三年度该院及时采取诉前或诉讼保全措施的31件,有力的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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