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车站晚点有过错 乘客漏乘讨说法

  发布时间:2011-06-30 08:14:16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乘客漏乘班车导致的损害赔偿案件,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该汽车公司同意赔偿张某的损失。

    张某在某长途汽车站购买一张回家的长途汽车票,车票上注明了发车时间,张某按照车票上规定的时间准备乘车的时候,发现该次班车晚点,无法按时发车,发车时间暂不确定,张某随即出去吃饭。大约半个小时以后,张某吃饭回来发现,其乘坐的该次班车已经于十分钟前发车了,而此时汽车站已无其他车次返回张某要到达的目的地,无奈之下,张某包车回去,共花费包车费300余元。事后,张某前去该汽车站进行交涉,要求其承担包车损失,遭到汽车站拒绝以后,将该汽车站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张某在长途汽车站购买车票后,他与长途汽车站之间的客运合同就已经成立,长途汽车站负有将乘客安全运抵目的地的义务,但由于长途汽车站的原因不能准时发车,其客观上已经违反了客运合同的履行期限义务,在张某未解除或变更客运合同的情况下,长途汽车站应负有向张某说明情况,尽可能准确告知发车时间,并采取必要措施,使张某及时上车的义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张某漏乘,与长途汽车站未能履行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即准确告知乘客发车时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长途汽车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并且,张某漏乘后,因事情紧急,而汽车站当天已没有其他车辆可以达到目的地,不得已才包车,这种行为可视为张某为减少损失而采取的合理、必要的补救措施,张某多支付的包车费与长途汽车站的违约存在因果关系。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该汽车站和张某达成调解协议,汽车站同意承担张某的包车损失共计300余元。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