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在商场购物时,寄存的财物丢失一案,最后法院判决,该商场应该对顾客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5月20日,董某到某商场购物,根据该商场的规定,顾客不允许将随身携带的包带入商场,于是董某将刚买的价值280元的手提包存入该商场放置在门口的1号储物柜305号箱里面(该手提包的价值有购物小票为证),待取出密码纸以后,进入该商场购物。两个小时以后,董某购物完毕以后前来取包时,发现自己存放的储物柜已经被撬开,里面刚买的包也不翼而飞。董某找到商场以后,通过监控录像得知,自己的储物柜被一陌生男子撬开后被盗,董某要求商场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但是该商场认为储物柜是商场为顾客免费提供的一个寄存财物的场所,商场对顾客所存财物并没有看管义务,因此拒绝赔偿。董某与该商场进行多次交涉未果以后,将该商场告上法庭,要求商场赔偿其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储物柜是商场免费提供给顾客进行存包的一个场所,但是顾客前来到商场消费,已经和该商场形成了一个买卖合同关系,作为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需要,商场有责任也有义务对前来消费的顾客负责。对于董某寄存的财物丢失,一方面顾客自身不存在任何过错,另一方面由于商场的安保措施存在重大疏漏,才导致损失的发生,在整个事件中是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最后法院判决,该商场应该承担董某的损失共计2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