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商场免费送货导致送货人员受伤一案,最后法院判决,顾客对送货人员的伤害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4月5日,张某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家具商场购买家具,按照商场的事先约定,凡是在该商场购买家具的都免费负责送货上门,张某在选定一套家具以后,由商场负责安排人员送货到张某家中,不料在送货的途中,负责送货的贾某遭遇交通事故,经过鉴定造成十级伤残,住院共花医疗费用等共计1万多元。事后,贾某与张某进行交涉,要求张某支付其医疗费,遭拒后贾某以为张某提供无偿帮工为由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通常意义上,义务帮工是指帮工人为了满足被帮工人生产或生活需要,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自愿、无偿地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并按被帮工人的意思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某项工作成果的行为。而本案中,该商家为了促销而采用的免费送货是商场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以顾客购买家具为前提条件,而且免费送货作为商场与顾客之间成立购买合同的一项随附义务,与实质意义上的义务帮工存在明显的区别。因此,贾某作为商场的工作人员,其送货上门实际上是在履行合同规定的随附义务,在其受伤的过程中,张某又不存在任何过错,最后法院判决,张某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