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名外来流浪青年以打的为幌子,待出租车驶至郊外,露出凶恶面目,持刀抢劫了出租车司机。近日,信阳市浉河区法院对该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另三名同案犯目前仍在逃。
被告人毛某,家住内蒙古自治区额伦村自治旗,与另外三名男子(在逃)都是我市的外来流浪青年。该四人来到我市后,不务正业,因手头拮据,于是四人共谋劫持一辆出租车,劫取司机钱财。2010年7月25日,毛某与其他三人在信阳市中环路叫到被害人张某驾驶的出租车,告诉其他们打的到浉河区游河乡。当张某驾驶的出租车行至浉河区游河乡新集时,四人突露狰狞面目,持刀威胁张某交出财物,张某迫于四人淫威,交出现金600余元、高新手机一部、项链一条及黄金首饰等物价值人民币4306元。案发后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毛某在潜逃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其他三人目前仍旧在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毛某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本案同案犯未能归案,不宜划分主、从犯,但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酌情予以考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