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在对农村改革发展30年伟大实践和基本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深入分析当前农村改革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推动农村改革发展而作出的行动纲领。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其处在司法的最前沿,发挥着化解社会矛盾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同时也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是展示国家司法权威和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窗口,其职能决定了它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只能是护航作用,而不是领航作用。但护航和领航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互转化的。人民法庭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文化生活、和谐社会上具有强有力的法律优势和直接了解农民需求优势,这些优势发挥得好,不仅可变护航和领航,而且可以极大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建设步伐。对此笔者论述自己的观点认识,共一起探讨。
一、人民法庭与服务农村改革发展密不可分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全局。人民法庭是最贴近人民群众、与农民息息相通的纽带和窗口,是人民法院化解大量纠纷的前沿阵地。从最高人民法院统计数字显示,全国法院80%的案件消化于基层法院,基层法院80%的案件消化在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司法殿堂大厦的根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是惠及全国10亿农民的国策,是党和国家在今后一段时间内的主要工作任务,加强农村民主法制建设和强化农村社会管理,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必要保障。特别是在农村社会利益格局深刻变化背景下,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意义尤其重大而深远。人民法庭作为党和政府主导下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的重要机构,在此过程中应当有所担当与有所作为。这就要求人民法庭必须切实找准与牢牢把握好服务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着力点。全力开展便民诉讼,通畅农村改革发展的权益维护渠道。这是保证农村各类主体获得充分与有效司法救济的重要举措。一方面要全面消除起诉障碍。尽可能地实行当即立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采取灵活的立案方式,消解当事人起诉困难;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寻求救济。另一方面要灵活推进诉讼程序。不断强化诉讼释明和依职权取证,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推行预约开庭和上门开庭,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诉讼。推行速裁、简易审机制,帮助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总而言之,人民法庭要自觉把工作融入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努力使诉讼途径成为农村各类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主渠道。
二、法庭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服务中应掌握的方法与策略
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不仅需要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而且需要各行各业的鼎力支持和配合,作为肩负审判职能的人民法庭, 针对农村改革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既要当好矛盾纠纷的“减压阀” ,又要当好修复社会关系的“平衡器”, 同时还要当好政策法律的“宣传员”。 只有紧围绕服务“农业、农村、农民”做文章,坚持“三个至上”重要指导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新的理念和思路,充分合理有效运用司法职能,才能全力为辖区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一)坚持巡回审理案件,健全和完善“三位一体”大调解制度
人民法庭在审理案件中,应树立审判服务大局的意识,积极稳妥化解纠纷,提供农村改革发展的安定社会环境。注重发挥诉讼调解钝化矛盾的功能,以恢复稳定、和谐的人际关系和社会关系为着眼点来看待与解决现实纠纷。积极通过诉讼调解,避免特定情形下情理与法律规定之间的不协调,尤其是对涉农案件要多开调解“处方”,优先适用调解结案方式,做到每案必调,在当事人间资源分配、机会获得不平等的情况下,通过调解帮助当事人实现长期的互利关系,从而达成社会局部关系的稳定。对于三类案件即涉及年老残疾、行动不便的当事人的案件、在当地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典型相邻关系案件坚持开庭开到家门口,拉近法庭与农民当事人的距离。法庭在巡回受理案的同时,应及时与辖区乡镇党委政府和司法所进行沟通,对他们在工作中遇到的棘手难题及问题隐患提供法律导向,帮助他们将乡镇难于解决的问题引向诉讼途径。同时要强化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推行在村级建立“民调室”,加强与基层村民自治组织的联系,发挥调解员、治安员、村组干部及德高望众村民等人员作用,充分利用农村资源多渠道分流化解农村矛盾纠纷,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实现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无缝对接”, 构建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相互衔接、相互促进、相互结合的矛盾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总之,要努力使诉讼调处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法律,并合乎社会公认价值准则与当地的民俗习惯,有利于彻底解决利益冲突。
(二)拓宽司法救助渠道,保护农村弱势群体
开展便民诉讼,通畅农村改革发展的权益维护渠道,这是保证农村各类主体获得充分与有效司法救济的重要举措。一要全面消除起诉障碍,尽可能地实行当即立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采取灵活的立案方式,消解当事人起诉困难;提供全方位的诉讼指导,帮助当事人寻求救济。二要灵活推进诉讼程序,不断强化诉讼释明和依职权取证,维护当事人实体权益。推行预约开庭和上门开庭,方便当事人参加庭审。大力开展巡回审判,方便当事人就近及时诉讼。推行速裁、简易审机制,帮助当事人尽快解决纠纷。对于符合救助条件的农民,要从工作作风、工作态度等方面给予更多人性化关怀,强化诉讼引导、法律释明和判后答疑等工作,坚持人性化司法,进一步放低诉讼“门槛”, 开辟诉讼“绿色通道”,通过减、免、缓诉讼费的方式,及时给予司法救助,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农民能够打得起官司,让农村群众切实感受和谐司法的温暖。与此同时,将司法救助拓宽到执行领域,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确无执行能力而造成生活、居住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由法院协调通过政府救济的形式来解决农村弱势群体的生存、生活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总而言之,人民法庭要自觉把工作融入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努力使诉讼途径成为农村各类主体维护自身权益的主渠道。
(三)送法下乡,开展培训,建设法治新农村
农民只有学法懂法才能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村干部只有知法守法才能成为引导农民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领路人。法庭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中,要针对农村不同层次的人群,开展不同形式、侧重不同内容的活动。一是对于村干部,应重点开展与其工作内容相关的法律、政策的培训,使其了解国家对于农村工作的政策导向,法律对于农村组织、土地管理方面的硬性规定,避免其决策中发生原则性错误,理顺村规民约与法律规定的关系。对于农村涉及土地承包、房屋拆迁、乡镇企业承包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供法律意见,帮助审查合同内容。总结涉农纠纷中村集体在处理村内事务中存在的问题,分析其败诉原因,及时提供合理的司法建议。二是对于农民的普法宣传,要从和农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政策入手,就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占地建房等农民最关心、最想了解的问题,开展形式灵活、深入浅出的讲解,通过法律咨询解决农村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的小矛盾小磨擦,形成农民自觉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三是对于民调人员每年至少要搞两次培训,倾向于进行专业性、技能性的法律培训,通过邀请他们参与调解、旁听开庭、查找民调工作漏洞的方式提高其解决纠纷的能力,同时要加强辖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使用,充分发挥其参与案件审理职能的延伸作用,力争把人民陪审员培养成“送法进农户的法制宣传员、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员、基层矛盾纠纷的排查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员”。与此同时,人民法庭还要切实承担起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积极投身平安创建活动,全力参与农村应急管理体制构建和矛盾纠纷的及时排查化解工作;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诉调对接工作与加强人民调解指导工作,争取矛盾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确保农村社会的长治久安。
(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推进和谐司法。
实现科学裁判,是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步有序的关键所在。法官素质的高低、司法能力的强弱,是有效保护农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涉农案件公正高效的根本性决定因素。因此,在审判服务“三农” 的同时,法庭司法能力的提升要先行。要在结合开展“大学习、大讨论”和“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 等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司法服务能力、增强司法服务水平,使审判工作更加贴近农村、关爱农民。要学会深入调查研究,主动深入农村基层组织和农户当中,多听真话实话,把握阻碍农业发展瓶颈,把握引发农村矛盾焦点,把握农民所想所盼,准确把握“三农”对司法的需求。认真研究与准确把握农村改革发展的基本脉络与走向,从而保证相应司法裁判能够做到:尊重各类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紧密型利益联合体等的主体地位与相应权益;合理认定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权利义务,防止各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巩固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改革成果,促进农村金融市场繁荣;积极稳妥地确认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议事等决策内容的法律效力,促进农村民主建设。切实以司法裁判的示范引导功能,不断巩固农村改革发展成果;在促进农村社会“规则之治”的进程中,保障农村改革发展持久深入推进。同时要以开展“连心桥”主题实践活动为载体,向驻点村组发放“联系卡”,对所联系村和贫困农户,加大帮扶力度,对农户在进行产业结构调整,种、养殖业,农副产品的产、供、销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提供一定的物资帮助,促进农户尽快增收致富,取得实惠。 只有立足于大局强审判,才能不偏离审判工作方向,才能最大化地发挥人民法庭在推进农村改革发展中的保障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