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雇佣人员装修房屋遭受人身损害一案,最后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酒店欲对酒店进行内部装修,于是找到一个负责装修的公司负责人陈某,双方签订了书面装修合同,合同约定:由酒店提供材料,陈某按照酒店要求完成对酒店的室内装修,在酒店验收合格后支付陈某装修费。陈某签订合同后,找到张某等人负责具体实施装修的工作,并且和张某签订合同,约定每天支付陈某工资70元。2011年2月12日,张某在施工过程中不慎摔伤,花费医疗费等费用共计1万多元。出院以后,张某找到陈某,要求其偿还医疗费等费用,陈某说,张某是给酒店装修的过程中受伤的,应该由酒店负责赔偿。遭到拒绝赔偿以后,张某将陈某和某酒店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侵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和酒店之间是一种加工承揽关系;而陈某和张某之间是一种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双方存在身份上的从属性,因此是一种典型的雇佣关系。最后法院判决,由陈某负责赔偿张某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