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未成年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纠纷一案,最后法院判决,未成年的监护人负责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
谭某和李某于2010年离婚,离婚时年仅8岁的孩子判给谭某抚养,2011年4月25日,谭某抚养的孩子在楼上玩耍时,不慎将玩具丢落到楼下,造成楼下经过的王某人身受到伤害,后经过住院治疗共花费2000多元,王某事后找到谭某要求赔偿,谭某以无力偿还为由,让王某找李某进行赔偿,李某认为,自己已和谭某离婚,而且孩子一直在跟随谭某生活,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谭某赔偿,拒绝赔偿。王某索赔无望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和李某共同赔偿损失2000多元。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民通意见》第158条规定:“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时,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李李和谭某共同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2000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