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擅自使用他人丢失物造成损坏引起的赔偿纠纷,最后法院判决,使用人应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
2010年6月5日,刘某下班途中,不慎将自己随身携带的笔记本电脑落在公交车上,被同车的张某拾到,于是张某把笔记本电脑带回家中自己使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笔记本电脑损坏。2010年6月10日,张某在汽车站站牌附近看到刘某张贴的寻物启示,内容为:“本人于2010年6月5日坐某路公交车丢失一个笔记本电脑,若有人拾到归还,本人愿酬谢现金2000元”。张某按照广告上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刘某,归还其笔记本电脑并且索要酬金2000元,但是刘某认为,张某擅自使用他人笔记本并且造成笔记本损害,应该赔偿其损失,并且拒绝支付酬金。协商未果,张某将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承诺的酬金2000元,而刘某提出反诉,要求张某赔偿其笔记本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11条之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李某捡到笔记本电脑后未进行妥善保管,而是自己拿来使用,在使用过程中造成笔记本被弄坏,存在重大过失,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应赔偿刘某的笔记本电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