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朋友之间相约喝酒导致的意外,最后经过法院调解,被告给予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
2010年12月5日,陈某和马某下班以后,由于平时关系不错,于是二人相约到饭店吃饭,席间,陈某提议喝点白酒解解乏,马某知道陈某有心脏病,建议陈某少喝,但是陈某坚持没事,不用担心,于是二人共同喝了不少白酒。饭后,马某将陈某送回家。第二天,马某得知陈某由于饮酒导致心脏病突发,不治身亡。事后,陈某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求马某赔偿损失。
法院经过审理以后认为:首先,马某在饮酒中无违法行为,他们饮酒属朋友之间正常的社会交往,二人饮酒过程中也没有强迫行为;其次,饮酒是由陈某主动提出,马某也进行了劝阻,不存主动积极劝酒的过错;最后,陈某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自己有心脏病大量饮酒的后果,并且马某并没有对其监护的法定义务。最后,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对双方当事人细致耐心的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马某给予陈某之妻适当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