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房多卖引起的纠纷,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的所有权归登记在先的张某所有。
2010年10月1日,李某将位于浉河区某住宅小区的一套住房卖于王某,双方约定价款为40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王某当场支付了全部价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李某在半个月后也即10月15日将房屋过户到王某名下。2010年10月12日,张某找到李某,愿意以50万元的价钱购买其住房,李某见对方出价比王某高,于是和张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且在第二天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10月15日,王某找到李某要去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被告知房屋已经卖给张某,协商未果,王某将李某和张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认定张某和李某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李某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并且要求将房屋判给王某所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和李某之间虽然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由于没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因而只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属于普通债权,不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而张某和李某之间不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已经发生了物权法上的效力,该房屋的所有权应该归张某所有。并且,该房屋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法律上规定的无效的原因,因此该合同有效。最后法院判决,该房屋归张某所有,李某由于一方多卖,造成无法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故而李某应该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