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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闹离婚 亲子鉴定慎采取

  发布时间:2011-06-23 10:54:17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亲子鉴定引起的离婚案件,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撤回起诉。

    原告温某与被告张某2010年6月结婚, 2011年1月张某生下一女,随着女儿的慢慢长大,身边的朋友都说温某的女儿不像其本人,但当时夫妻感情一直很好,加之张某认定孩子是温某的,故温某没有放在心上。随着双方感情逐渐恶化,经常发生争吵,其间温某曾与张某商量作亲子鉴定,遭到张某拒绝。2011年5月,温某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同时要求法院确认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最后经过法院调解,双方同意撤回起诉。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做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规定:“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做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3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的判断题”。本案中,法院经过对双方耐心细致的调解,为当事人分析利弊,最后原被告双方同意撤回起诉。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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