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以男女不正当关系为由,向受害人勒索钱财的案件,最后法院判决,被告犯敲诈勒索罪。
2011年4月,马某发现其妻李某和一男子王某到浉河区某宾馆入住,随即召集其好友若干人闯入该宾馆402房间,对王某进行一阵殴打。事后,马某问王某如何解决此事,王某表示自己不知李某已经结婚,并且主动提出愿意给马某20000元私了,而马某要求至少10万元钱才能解决此事,不然到公安局控告王某强奸罪,王某声称自己身上并没有太多钱,马某要求王某打电话筹钱,王某只得打电话给朋友黄某,以自己急需用钱为由,让黄某送10万元钱到马某的住处。随后,在马某的安排下,王某被带到马某租住的一房间内看管,由马某前去拿黄某送来的10万元钱,由于黄某报案,马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马某以王某与李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由相要挟,勒索王某钱财10万元,但马某并没有以杀伤王某为威胁,其勒索行为是发生并完成在控制王某人身自由之前的,尽管其勒索的10万元是王某以自己急需要用钱为由向朋友借来的,马某要挟和勒索的直接对象也都是王某本人,而没有以控制王某的人身自由或伤害、杀害王某为内容直接向他人发出勒索指令,因此,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法院最后判决马某犯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