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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需谨慎 造成损失惹纠纷

  发布时间:2011-06-20 18:12:09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使用产生的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徐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10000元。

    徐某和李某是一个小区里面同一单元内邻居,2010年12月徐某对自己的卫生间进行改造,经过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徐某对该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进行了改动,但是由于改动不当,造成该单元楼得下水道发生严重渗水,渗漏的水流入楼下的李某,造成李某的家具不同程度的损坏,李某找到徐某和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协商未果,将物业管理公司和徐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000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建筑物中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是指以区分所有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为标的物的权利,对共同共有的财产,各区分所有人应不按份额、共同合理使用,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和设施共同负有维护、保护、管理、改良等义务,对共有财产的使用方式必须合理,必须按照共有财产的目的和性质加以使用或收益,任何一方因使用不当、擅自改建共有物或造成共用物被损害的,应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徐某违背了上诉义务,改动单元楼内的下水道给李某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在这期间,物业管理公司又因越权同意甲某改动楼道内的下水管道,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损坏的发生,最后法院判决,徐某 “恢复原状”并赔偿李某的损失。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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