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物业管理引起的纠纷,最后法院判决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王某的人身损害等损失共计3万多元。
位于浉河区某住宅小区的一单元楼的下水道发生严重拥堵,该楼业主向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反映情况,要求及时维修未果。2011年4月,住在该楼的王某在经过楼道前,因地面积水不慎摔倒,造成严重骨折,经过住院治疗共花费人民币3元,出院以后,王某要求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人身损害等各项损失共计3万多元,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一直拒绝赔偿,最后王某将该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公用小水道的严重拥堵,应及时予以维修而未维修致使王某因地面积水滑溜而摔倒住院,应由物业管理公司对王某的损失给予赔偿。最后法院判决,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共计3万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