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争土地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在被告人刘一(化名)赔偿受害人李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元后,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一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一与李某系同组村民。2010年10月,刘一因为土地耕种的事情与本李某夫妇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刘一将李某左手中指打伤,李某当日到医院拍片检查为左手中指关节脱位,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2011年1月李某到公安局报案,后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补充鉴定,其左手中指出现畸形愈合,致左手中指挛缩、畸形,关节活动受限,已构成轻伤。案发后刘一两次共赔偿李某医疗费用等共计8000元,得到受害人谅解。
罗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一因土地纠纷与人发生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