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光山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李某寻衅滋事案公开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张某、李某拘役六个月、四个月。
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7日夜,程某、同某、蒋某等人在光山县银鼎KTV消费时与公关小组被告人张发生矛盾引发打架,张某觉得吃亏,遂打电话叫其男友李某前来帮其出气。随后李某带杨某等人赶到银鼎KTV,持啤酒瓶等物对程某等人进行殴打,打完后迅速离开现场。杨某走到银鼎东边“掌上明珠”家俱店门前时亦被对方来人打伤。经法医鉴定:程某面部受锐器作用形成的伤口长度累积 14.5CM,鼻部受钝器作用致右侧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杨某面部及双上肢多处钝挫伤,左眼眶下壁骨折,左侧鼻骨骨折伴明显移位。二人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李某的亲属与被害人程广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程广医疗费用等损失共10万元,程某请求对被告人张某、李某从轻处罚。
此案案发起因是公关小姐张某服务不周,引起程某等人不满,程某等人发牢骚、说脏话,从而引起双方口角,且程某等人率先动手殴打张某,致双方厮打时互有损伤,张某觉得吃亏,进而引发本案。可以说,被害人程某等人是有过错的,同时,李某一方的杨某也被对方打伤,案件在审理中,李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要求对二被人从轻处罚。合议庭经过认真评议,认为张某、李某在公共场所因琐事肆忌挑衅,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良好的社会公共秩序,虽具有上述诸多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