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后法院判决开放商返还董某的购房款30万元。
2010年12月,董某购买了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价值30万元,房屋交付以后,董某随即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在装修的过程中,董某发现房屋多处严重渗水,而且墙面有大面积脱落现象,经过鉴定,属于开放商委托的施工方偷工减料所致,施工方没有按照预先设计的图纸进行施工,董某认为开放商存在欺诈,要求开放商双倍返还购房款6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适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根据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本案中,在房屋交付以后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开放商应该返还董某的购房款30万元,但是房屋质量问题的产生是由于施工方的行为引起的,开放商并没有欺诈董某的主观故意,因此,开放商不存在欺诈行为,最后法院判决,开放商返还董某的购房款30万元,驳回董某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