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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吃饭要注意 财务丢失无人管

  发布时间:2011-06-17 18:00:54


    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顾客到饭店就餐导致财务丢失的民事纠纷,最后法院判决,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1年2月,李某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某饭店就餐,在李某点完菜去卫生间回来之后,发现其放在餐桌上面的钱包不翼而飞,里面有现金若干和手机等物品,李某要求饭店赔偿其损失遭到饭店拒绝以后,向浉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饭店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据此可知,饭店应对消费者在自己经营范围内遭受的人身伤害负担安保义务,而非保管财产的服务,因此,最后法院判决,饭店不对郭某丢失的财务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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