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曹某涉嫌盗窃罪,最后法院判决,曹某涉嫌的盗窃罪名不成立。
宋某和曹某是夫妻关系,2011年2月,经过法院判决,双方解除了夫妻关系,根据法院的判决,家中的一辆价值8万多的小轿车归曹某所有,判决生效后,宋某拒不履行法院判决。2011年5月,曹某趁宋某外出之际,进入宋某家中想自行将轿车开走,但是由于轿车钥匙已被宋某更换,无法开走,于是曹某将宋某家中一条价值2000多元的项链拿走,并留下纸条:“如果想拿回项链,用小轿车来换”。宋某发现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本案中,从主观方面来看,曹某实施偷盗行为是因为宋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没有非法占有宋某财物为目的,并且未隐瞒盗窃事实,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促进宋某履行判决义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曹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最后法院判决,曹某被指控的盗窃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