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向张某借款10000元,离婚后,张某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所欠10000元,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应该偿还张某10000元。
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关系,2010年12月经过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曾向张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2011年3月,张某起诉,要求王某偿还欠款。诉讼中,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王某为其所写的欠条,王某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借张某的1000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由其偿还。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某向张某借款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借条应该认定为双方对部分财产的特别约定,在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现在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张某向王某主张债权并无不当,最后法院判决王某应该给付张某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