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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起锻炼遭车祸 获赔二十五万多

  发布时间:2011-06-17 08:07:06


    事情还得从去年四月的一天说起,这天清晨5时许,天气凉爽,空气清新,吴某、周某夫妻二人早早起床,沿着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路段跑步,当行至一商店门前时,突然被蒋某驾驶的出租车从后面撞上步行的二人,后二人被送往医院治疗,吴某伤情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脑梗塞、右肺挫裂伤等,花费医疗费近5万元,周某伤情为右膝多发性骨折,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5万余元。住院四个月后出院,出院后吴某经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周某经鉴定为十级伤残。此起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司机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周某负次要责任。经查,蒋某系冯某聘请的司机,而冯某与车主邹某签订出租车租赁协议一份,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一年,而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双方租赁期限内,冯某为此垫付6万余元。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吴某、周某于今年年初一纸诉状将雇佣司机蒋某、实际使用人冯某、车辆所有人邹某、出租车的挂靠单位某出租车公司、肇事车辆的承保人某保险公司等五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浉河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信阳公安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的分析认定客观公正,对其结论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邹某系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其车辆已租赁给了被告冯某,因车辆所有人邹某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被告冯某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人和收益人,应对本次事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邹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蒋某作为被告冯某雇佣的司机,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出租车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和实际上的共同经营人,应在被告冯某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的10%以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三者险的承保人,首先应依法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超出交强险数额以外的部分,应根据被告冯某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三者险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本院依法判决:1、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二原告12万元;余额13万余元,由车辆实际使用人冯某赔偿70%计9.6万余元,扣除冯某预先支付的60500元医疗费及鉴定费,下余款项3.4万元由某保险公司从三者险中支付。2、司机蒋某对冯某承担的侵权赔偿之责负连带赔偿责任。3、出租车公司在冯某承担的赔偿额的10%限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原告对车辆所有人邹某的诉讼请求及原告的其他请求。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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