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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本过期 自愿偿还须履行

  发布时间:2011-06-16 08:14:20


    今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最后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5000元整。

    2007年2月1日,李某借给张某5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2008年2月5日因李某需用钱,要求张某1个月内还款,但张某一直未还,李某也未追要。2010年11月1日李某重新向张某索要借款,张某提出暂时还款困难,于是双方达成一还款协议,其中约定张某于1个月内还款5000元,李某放弃对利息的请求。1个月后,张某仍未还款,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还款,张某在答辩中称,李某要求还款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李某在2008年2月5日要求张某还款,并给予了一个月的宽限期,因此,在宽限期届满后张某未还款时,应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诉讼期间为2年。至2010年11月1日李某再向张某要款时,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但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双方之间又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依法予以保护。因此,张某应履行其与李某达成的还款协议,李某依还款协议要求张某履行的请求权并未过诉讼时效期间,法院最后判决张某偿还李某借款5000元整。



 

责任编辑:颜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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