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浉河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无因管理引起的民事纠纷,最后法院判决董某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220元。
家住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的李某一日在自家田里捡到一头耕牛,等待半天没有见主人前来寻找,于是将该耕牛牵回自家进行喂养,过了5天,董某在李某家发现自家的耕牛以后,要求李某返还耕牛,李某答应返还该牛,但是要求董某偿还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共计220元,董某认为自己并没有要求李某喂养耕牛,这些损失应该由李某自己承担,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管理人或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的实际损失”。李某和董某之间构成无因管理之债,董某应当承担李某损失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董某赔偿李某饲料费和误工损失费共计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