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普法天地 -> 社会与法

失足少年迷网游 共同盗窃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1-06-15 15:20:36


    李某(18岁)和张某(15)岁,由于长期迷恋网络游戏,开销巨大,经过预谋,二人决定共同盗窃。2011年4月,李某和张某在网吧见一女孩王某独自上网,趁女孩去厕所之机,张某将女孩放在桌上的钱包偷走,不料被王某及时发现,王某正要追赶,被李某故意挡住出路,掩护张某逃走,王某见状就抓住李某防止其逃跑,李某见状,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王某后逃跑,事后二人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张某二人预谋盗窃,且张某在盗得财物后即行离去,二人仅在盗窃范围内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而在刺伤王某的行为中没有共同故意,对刺伤王某的行为仅有李某一人负刑事责任,张某军对此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最后法院判决,李某在实施盗窃他人财物时,为了逃脱和抗拒抓捕,当场刺伤王某,依法应转化为抢劫罪,被告人张某则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严加管教。

 

责任编辑:颜俊    


关闭窗口

地址:信阳市羊山新区新五大道和新二十六街交叉口(东北处)   邮编:46400  


Copyright©2026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