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动自行车成了很多市民的代步工具,超市门前常常停满了电动自行车,与此同时,一些不法分子开始把罪恶的黑手伸向这里,频频作案。近日,息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一3日内连续盗窃三辆电动自行车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黄某,男,40岁,正阳县农民。2011年3月8日上午,黄某窜至息县城关镇北大街某超市门前盗窃一辆绿色“上海索科”牌电动车。2011年3月10日8时许,黄某又在该超市门前盗窃刘某的一辆黑色“五星钻豹”牌踏板电动车,价值1158元。同日上午9时许,黄某再次在该超市门前盗窃计某的一辆五成新“台铃”电动车,价值147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五星钻豹”、“台铃”二辆电动车并退还失主。
息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盗窃罪。且查明黄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告人黄某归案后能如实的供述其盗窃事实,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