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浉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因停车开门撞倒行人致残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今年元月份的一天下午,向某(车主为冯某)驾驶一外地车牌号轿车行驶至浉河区某一宾馆门口停车开门时与何某骑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受伤,车辆有损的交通事故。何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一个月,花费医疗费16000余元,后经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某负全部责任,何某无责任。出院后数月,何某委托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何某口唇外伤,牙齿松动断裂,属十级伤残,向某为此支付医疗费用15000元。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诉至法院,要求车主冯某、司机向某及冯某投保的某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6万余元。
浉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次事故原因的分析客观、公正,所作的结论即被告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冯某的车辆将原告撞伤致残,其作为车主依法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向某作为肇事司机,在本次事故中具有重大过失,依法应与车主冯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肇事车辆交强险承保公司,依法应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承保公司未能提供本案肇事司机存在无证、醉酒驾驶等情形的证据。原告何某提供的户籍证明为非农业家庭户口,故被告某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故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车主冯某及司机向某共同赔偿原告何某交强险责任范围内及限额外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6万余元,扣除向某已支付的15000元,下余赔偿款项应限期赔付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