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楷永,男,汉族,河南省光山县人,1970年11月出生,党员,大学文化程度,1995年7月毕业于河南大学历史系,1997年7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双学士班,1997年12月到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现任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先后8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2004年荣立个人三等功,2005年被信阳市政法委为“严打先进个人”, 2008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刑事审判先进个人”,2009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表彰为“全省优秀法官”,2010年被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荐为“全国办案标兵”。
张楷永同志从事刑事审判工作14年,一贯忠于职守,勤奋工作,模范履行人民法官的职责。2008年以来,该同志承办一、二审案件116件,涉案165人,担任审判长参与审理案件546件,688人,所办理的案件无改判、发回,无申诉、涉访,无超审限案件。
一、政治信念坚定,勇于吃苦奉献
张楷永同志出身于普通农民家庭,对党充满深厚感情,他时常讲,是党把他从一个农村的孩子培养成了具有一定法律专业知识大学生和人民法官,听党话,跟党走,完成好党交给的审判任务是义不容辞的神圣职责。他把对党的热爱体现在工作上,体现在做人上,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职守,勤勉敬业,司法为民,无私奉献。在父亲病重弥留之际仍在外出差办案,在治丧期间,因审理一起特大案件也未能给老人送终,充分体现了一个人民法官公而舍私的可贵品格。
二、工作勇挑重担,竭力办理铁案
张楷永同志一直从事经济型、财产型、职务犯罪型案件的审理,此类案件往往被告人数多,案情复杂,社会危害大,审理的责任和工作量大。面对任务,该同志总是迎难而上,主动要求办大案、难案。三年来,他所承办被告人在5人以上,卷宗在20册以上的案件达22件,占全庭该类案件的一半以上。在审理这些案件时,效率和质量容易出现矛盾。为了使案件办理的时短质高,该同志总结了摸排案件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排查出双方争议的的重点,制作详略得当的阅卷笔录,庭前与控辩双方交换双方都认可的事实和证据,详略得当的准备向合议庭、审委会汇报的报告,提前草拟好判决书底稿等工作方法,确保所办理的案件又快又好。如,审理原全国人大预算工委主任朱志刚受贿案时,光卷宗达49册,阅卷、开庭的工作量很大,但该同志讲求方法,科学办案,依法审理,实现了快速结案,办成铁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服从判决,未有上诉。
三、讲求社会效果,实现案结事了
张楷永同志认识到,刑罚打击犯罪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一个合格的法官就是要做到以国家的名义运用好法律赋予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权利。在办理一些危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案件,如盗窃耕牛案、非法集资案、合同诈骗案、抢劫致人死亡案等案件中,张楷永同志注重查找被告人的财产信息,主动协调侦查、公诉机关对可赔偿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动员被告人的亲属以减轻被告人罪责的方式自愿的替被告人提供赔偿财产,做好刑事救助和民政帮助工作。例如,被告人韩先义、韩娟等人和罗山东明肠衣厂特大非法集资案,涉及被害人130人,被骗资金达1300多万,受骗者大多是老人和妇女,如果简单下判,被害人得不到赔偿,不仅被害人生活可能会陷入困境,而且会导致大面积上访,案结事不了。该同志在办理此案中,想方设法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赔偿额达到1200万左右。被告人张伟诈骗案,被告人的亲属和被害人方对案件性质认识不同都纷纷上访,合议庭其他成员也认为应当受到重罚,张楷永同志认为这样判刑容易,不能让双方服判,后经他力主调解,被害人得到36万的赔偿,张伟也从轻处罚,事后双方都送锦旗表示感谢。既惩治了犯罪,也保护了群众的正当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一致。
四、坚持依法办案,公正廉明用权
张楷永同志认为法官只有对党负责、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尽职的义务,而没有利用审判权谋私的权利。他把廉洁办案作为法官的生命线,时刻警醒,身体力行。在办理罗山法院移送的陈学清玩忽职守案时,上诉人陈学清认为自己犯行为社会危害性轻微,请求二审改判为定罪免刑,托人向承办法官张楷永同志说情,并亲自跑来硬要送给张楷永5000元钱,张楷永同志不仅严辞拒绝,而且指出这种行为是对法律和法官的亵渎,只会加重法律对对他的惩罚。最终,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公正审理,被告人及家属对张楷永这种金钱面前不失志的行为由衷的叹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