浉河区法院坚决贯彻“2011年全市法院向社会公开承诺的十件实事之继续实施天平计划,开辟绿色诉讼通道, 快立、快审、快结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承诺,于近日,成功的审理了一批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2008年3月10日,被告鑫泰公司在息县开发建设新天地项目工程,鑫泰公司将工程发包给被告华威公司承包施工,双方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书。华威公司承接工程后,又将新天地项目13号楼工程交给项目部经理李某具体负责组织施工。被告李某组织负责施工期间,又将该13号楼木工和钢筋工施工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由原告黄某承接施工。原告黄某在实施该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开发商鑫泰公司未能按期拨款给建筑承包商华威公司,华威公司又不能向负责施工的李某支付工程款,原告黄某于2009年11月退出13号楼施工工地。原告退场后,多次找被告李某要求结算及支付工钱,李某于2010年5月16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为此,原告黄某以被告李某是华威公司的项目经理,应由华威公司承担支付工资款,同时,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发包人鑫泰公司应当在拖欠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支付。
本院认为,被告鑫泰公司将息县新天地项目多个楼盘发包给被告华威公司承建施工,有双方签订的发包、承包协议书证实,而华威公司在承建时,又将13号楼盘交由项目部经理李某负责承包施工,李某在项目部负责承包施工时,将木工和钢筋工以包工不包料交由黄某组织负责施工,因李某没有按时支付工钱,向原告出具了38300元欠据。被告李某作为华威公司的项目经理及实际施工人,该结算行为合法有效,应承担还款义务。被告华威公司又是新天地项目建设的总承包人,应对李某的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鑫泰公司作为息县新天地项目建设的发包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他一批农民工也是在项目部经理李某组织施工期间在工地工作的,并且都有李某出具的欠条为证,现在这批案件已经审理结束。这批案件的成功审理充分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