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将自己的手扶拖拉机借给湾邻使用,因操作不当酿成事故。6月9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刘一承担原告李良各项损失的30%,即21813元。
2005年8月,原告李良借被告刘一的手扶拖拉机与被告一起外出,当车行至一水塘时,由于道路不平,加上原告操作不当,手扶拖拉机被开翻倒水塘内,导致原告左腿受伤,当日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胫腓骨骨折,花医疗费1万元。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赔偿,被告给付原告1000元。2009年11月至12月原告再次住院宪左胫腓骨骨折内固定物取出术,花医疗费1571元,2010年3月,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原告的伤属九级伤残。原告有俩个子女及母亲,另查明,原告无手扶拖拉机驾驶证,被告的驾照已过期。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系雇用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损害人的民事责任。原告驾驶借用被告的手扶拖拉机,因无证驾驶,且自己操作不当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认为应承担70%为宜。被告明知原告无手扶拖拉机驾照,仍将车借给原告驾驶,对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