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阳中院民二庭对一起儿童口服脊髓灰质炎疫苗(俗称“糖丸”)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罗山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补偿上诉人冯强550000元,疫苗的生产商及供应商不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10月2日,出生不足3个月的上诉人冯强由其母亲和外婆抱着到罗山县卫生防疫站接种“糖丸”疫苗。10月16日,冯强出现发热症状,20日出现右上肢、左下肢不能活动症状,后经郑州市儿童医院诊断为:急性驰缓性瘫痪;脊髓灰质炎临床符合。在诉讼中,法院依法委托郑州华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冯强损伤程度为二级伤残,需终身护理;冯强脊髓灰质炎事实存在,所患病例为Ⅱ型疫苗相关株;罗山县疾控中心在依法发放糖丸过程中,主观上不存在过错,接种所致病例发生率极低,但无法完全避免,这仍是目前医学科学难题,但其在给冯强服用“糖丸”过程中,没有详细询问病史,没有详细告知服用“糖丸”的风险、医患沟通不足。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医学科学院学生物学研究所均为我国炎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的生产和供应单位,具有生产和供应疫苗的相关资质。两单位生产的20001107批号的疫苗均经过严格的检定程序,检定为合格。疫苗供应单位应为生物研究所。另查明,冯强是在罗山疾控中心服“糖丸”后出现的小儿麻痹症。经鉴定:冯强构成二级伤残,需终身护理,罗山疾控中心在接种行为中存在瑕疵。
法院认为,上诉人冯强系在罗山疾控中心接受脊髓灰质炎减毒活疫苗接种后引起冯强小儿麻痹症。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是,罗山疾控中心是否应当对冯强受到的伤害进行补偿。罗山疾控中心依法发放“糖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但是由于工作不细,没有详细询问冯强病史,没有告知服用“糖丸”的风险,存在着双方沟通不足的问题,客观上存在一定责任。服用“糖丸”所致脊髓灰质炎,发生率极低,但无法完全避免,这是目前医学科学难题。冯强因服用“糖丸”造成小儿麻痹症,构成二级伤残,需终身护理。罗山疾控中心作为实施接种单位,在实施接种糖丸过程中,存在操作瑕疵。对于冯强的损害,罗山疾控中心应当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因“糖丸”不存在质量问题,北京天坛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或补偿责任。二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